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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华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260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清,男,生于1969年4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抓获,于2017年3月2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清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华清驾驶豫P×××××时风牌农用车行驶至商水县城关镇西环路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华清血液乙醇含量165.3㎎/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有被告人王华清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现场照片、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检测报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庭审中,被告人主动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华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丽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