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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严国飞与陈怡、陈启维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国飞,陈启维,陈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财保41号申请人:严国飞,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被申请人:陈启维,男,200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法定代理人:杨智梅,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系陈启维之母。被申请人:陈怡,女,199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申请人严国飞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启维、陈怡的父亲陈超在湖北弘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700万元股份。申请人严国飞以其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七路39号保利花园13栋1902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24326**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启维、陈怡的父亲陈超在湖北弘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700万元股份。冻结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严国飞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七路39号保利花园13栋1902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24326**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严国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守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全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