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元利、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元利,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43号申请执行人:孙元利,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元利与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厚元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