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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任振国与被申请人郑宗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宗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9号申请保全人:任振国,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铁西中路90号楼2单元201号。被申请人:郑宗延,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阎屯村24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任振国与被申请人郑宗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03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宗延驾驶的拖拉机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