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38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胡某某与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波审判员 林 彤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茜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