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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38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胡某某与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波审判员  林 彤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茜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