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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长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紫寅电子电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长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紫寅电子电路有限公司,蔡大庆,孙文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108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中路666号。负责人:华燕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岳丹茹,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驰亮,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长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经开区富民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蔡大庆,总经理。被告:常州紫寅电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建新,总经理。被告:蔡大庆,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孙文艳,女,汉族,1969年10月11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与常州长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紫寅电子电路有限公司、蔡大庆、孙文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发银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常州长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紫寅电子电路有限公司、蔡大庆、孙文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浦发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撤回对常州长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紫寅电子电路有限公司、蔡大庆、孙文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66702元,减半收取33351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蔡闻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