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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常训春与罗乾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训春,罗乾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266号原告常训春,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姣,系常训春女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乾华,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博,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原告常训春与被告罗乾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常训春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训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训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训春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