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1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吕安妮与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1120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安妮,向亮,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成衡蔬菜档,成香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1206号原告:吕安妮,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江,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亮,住湖南省衡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坚,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吴惠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健,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越惠,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升工业区1号二层。负责人:袁应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成衡蔬菜档,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经营者成香林,本案被告之一。被告:成香林,住湖南省衡东县。原告吕安妮与被告向亮、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告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8日通知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成衡蔬菜档、成香林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7年4月24日,原告吕安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安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66元,减半收取计2733元,由原告吕安妮负担。审判员 吴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