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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黑北村村民委员会与高红雨、董艳臣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黑北村村民委员会,高红雨,董艳臣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7民初1195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黑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黑北村。负责人:周相元。职务:村主任。被告:高红雨,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董艳臣,男,1987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黑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红雨、董艳臣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周相元,被告高红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艳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7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有关本村黑北渔场鱼池的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将村集体的黑北渔场鱼池944亩发包给二被告,承包期限自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价格为每年每亩801元,承包费合计人民币1512288元,第一年承包费756144元,于签订合同当日交付,第二年承包费756144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合同在实际履行中,二被告只是支付了第一年承包费人民币756144元,第二年的承包费没有如期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先后给付原告承包费总计人民币1350644元,尚欠人民币161644元承包费未付。为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承包费人民币161644元;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高红雨辩称,原告起诉的承包费161644元,我没有异议,但是我们已经付一万块钱押金了。被告董艳臣无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1、2015年4月7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承包土地情况及承包费用情况。2、收款票据9张、944亩承包费用交收款明细一份。证明被告交承包费情况。被告高红雨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董艳臣未出庭无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以上庭审调查,当事人举证、质证及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5年4月7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村集体的黑北渔场鱼池944亩发包给二被告,承包期限自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价格为每年每亩801元,承包费合计人民币1512288元。第一年承包费756144元,于签订合同当日交付,第二年承包费756144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合同履行中,二被告共支付承包费人民币1350644元,尚欠承包费人民币161644元。经催要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承包费人民币161644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二被告尚欠原告承包费人民币161644元,应承担继续履行义务及违约责任。原告所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高红雨、董艳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承包费人民币161644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5元,由二被告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