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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2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天弘创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天弘创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946791-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汤有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天弘创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钻石商业广场*****号**幢1-1,2-1,3-1。法定代表人:陈柯平。被执行人:陈柯平,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天弘创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柯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共计1202777.78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7812.5元,申请执行费14427.78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宁波天弘创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柯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16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宁波天弘创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柯平的房地产、车辆及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柯平采取网上查控措施,未发现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无异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综上,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23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