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岳金铎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金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015号原告岳金铎,男,196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亚辉,男,汉族,1986年1月7日生,住址同上。被告李艳晓,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生,住登封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73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存在,被告欠货款事实清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艳晓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68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艳晓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