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与钟福生、梁县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钟福生,梁县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0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地址:瑞金市红都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钟泽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标,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职工,住瑞金市。被告钟福生,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瑞金市。被告梁县娇,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瑞金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与被告钟福生、梁县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许基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峰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