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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于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高民三终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350000.00元,违约金372375.00元,案件受理费23141.00元,执行费39855.0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予以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保理有限公司51%股权、深圳南山区梧桐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深圳梧桐山影视版权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北京睿德成诚传媒有限公司51%股权、深圳梧桐山影视版权担保有限公司10%股权、深圳深莱坞影视基地有限公司51%股权、深圳梧桐山影视版权交易有限公司51%股权、深圳中视丰德影视版权评估有限公司51%股权予以查封,现因被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变现,该案审限内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