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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大连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宗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宗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1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宋家村。法定代表人:金春君。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小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宗翰。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明。上诉人大连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宗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7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大连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1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95.5元,由上诉人大连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虹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张萍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