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沧州市同发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昊宸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同发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昊宸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368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同发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王亮。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昊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明泽广场水岸世纪C座1802室。法定代表人:王锦文。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16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95.64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昊宸建设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95.644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巩润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