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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9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9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9959043X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浦一村(李家埭)。法定代表人李伟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特117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谢家村、建筑面积共计14545.84平方米的房屋(其中红线外建筑面积1825.12平方米)、面积分别为2667平方米、23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并委托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谢家村、建筑面积共计14545.84平方米的房屋(其中红线外建筑面积1825.12平方米)、面积分别为2667平方米、23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附属物[房屋均无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3)第2200001、2200002号,内容详见深国策评字HZ[2017]0300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机器设备一批[内容详见银信评报字(2017)浙第003号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