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6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国军与夹江县建翔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军,夹江县建翔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361号原告:陈国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夹江县建翔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夹江县黄土镇茶坊村2社。法定代表人:杨淑琴。原告陈国军与被告夹江县建翔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国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军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6元,由原告陈国军负担。审判员 齐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