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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保忠诉被告唐山市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忠,唐山市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391号原告王保忠,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唐山市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卢春香,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的原告王保忠诉被告唐山市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原告与案外人和被告共同签订,现原告一人起诉缺少诉讼主体,属原告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保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保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振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