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勇与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周勇,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生,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熊福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樟劳仲案字[2017]24号仲裁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裁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4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思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