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某某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某某灯饰销售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某某灯饰销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某某路1号。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某某灯饰销售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同泰灯具电料批发市场A区5-6排13-14号。经营者姜某某。本院在执行某某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某某灯饰销售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某某灯饰销售部所销售的产品和对外提供的产品手册均已无“某某”字样,停止了侵权;自动履行了本案案款100元;交纳了执行费55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治水审判员 李长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