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颜见春与吉安市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543号原告:颜见春,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被告:吉安市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清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见春与被告吉安市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见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