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动祥杨治荣与田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动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杨治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田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86号原告:杨动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杨动祥,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杨治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杨治荣,男,汉族,1934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田兵,男,46岁,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杨动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杨治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田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动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杨治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动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杨治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申请撤诉��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动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杨治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杨动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杨治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樊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本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