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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彭国辉、张志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国辉,张志忠,林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彭国辉,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被执行人:张志忠,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林丽琼,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彭国辉与被执行人张志忠、林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4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遂于2017年3月15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多次调查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东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