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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杜啟雷与葛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啟雷,葛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121号原告杜啟雷,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葛运刚,1978年3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杜啟雷与被告葛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啟雷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杜啟雷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杜啟雷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