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贠丽秋诉赵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丽秋,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771号原告:贠丽秋,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采油五厂。被告:赵伟,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采油五厂。原告贠丽秋与被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贠丽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赵伟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2016年4月8日还清,此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后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赵伟的地址进行了直接送达。但经查现被告赵伟已长期不在此地居住,现原告无法提供赵伟明确的送达地址。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应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名称和住所。由于原告贠丽秋无法提供赵伟明确的住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贠丽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