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03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保辉与陈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辉,陈红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4185号原告:孙保辉,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玉梅,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红旗,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原告孙保辉与被告陈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孙保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保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孙保辉负担。审 判 长  周 婧审 判 员  张苗源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