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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天龙、杨书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天龙,杨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5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火炬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廖雄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天龙,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杨书梅,女,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天龙、杨书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黄天龙在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财产拍卖剩余款项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