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与牛亚红、靳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牛亚红,靳小军,陈峰,任斌,胡庆丰,靳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527号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西向村。负责人:郭晓鸟,系该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亚红,女,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靳小军,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陈峰,女,1977年7月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任斌,男,197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胡庆丰,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靳小霞,女,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与被告牛亚红、靳小军、陈峰、任斌、胡庆丰、靳小霞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为409.5元,由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华军审 判 员 杨媛媛人民陪审员 毋蕊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婉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