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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怀成与孙义勇、李晓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成,孙义勇,李晓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519号原告:王怀成,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孙义勇,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晓媛,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成诉被告孙义勇、李晓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怀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义勇、李晓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成撤回对被告孙义勇、李晓媛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成撤回对被告孙义勇、李晓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怀成负担。审判员  张文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