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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行审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沈琰火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沈琰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10行审8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920号。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桐、陈梦蝶,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沈琰火,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土资余罚字[2007]第5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沈琰火强制执行以下事项:拆除建造的55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07]第5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07]第5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建造的55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建胜人民陪审员  薛一敏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岑岑?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