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丽晶与邓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晶,邓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刘丽晶,女,1967年6月20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邓海洋,男,1974年2月27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刘丽晶与被执行人邓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一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