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4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丽晶与邓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晶,邓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刘丽晶,女,1967年6月20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邓海洋,男,1974年2月27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刘丽晶与被执行人邓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一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