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小丹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丹,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76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丹,女,汉族,1990年0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丹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王小丹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4执69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