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龙建学和安林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建学,安林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142号原告龙建学,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安林善,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原告龙建学诉被告安林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龙建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建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建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建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亚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