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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1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搬经支行与夏策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搬经支行,夏策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2405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搬经支行,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人民路8号。负责人:张超,行长。被告:夏策健,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搬经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搬经支行)与被告夏策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农商行搬经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以“夏策健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搬经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搬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搬经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杭 舟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史秀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