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行审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王字宁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王字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406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来,该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召峰,该局郭村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王字宁,男,1997年3月17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18208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7]1820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郭村乡郭村村南规划一般农地区(现状为果园地)共计42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被处罚人王字宁将非法占用的(建筑面积420平方米的一个仓库)420平方米土地退还郭村村集体;2、限被处罚人王字宁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4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420平方米,已建成),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8400元。另查明,2017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制作的《违法案件审理记录》中,刘来道参加该案的审理,在记录中未签字,王建军未参加审理,却在记录中签字。本院认为,《河北省土地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笔录》,由参加审议的全体成员签名。审议中的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笔录。”本案中,刘来道参��该案的审理,在记录中未签字,王建军未参加审理,却在记录中签字。违反法律程序,故本案不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1820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