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苏炯与泉州市宝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炯,泉州市宝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427号原告:苏炯,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泉州市宝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泉秀路盛世融城3号楼2002单元。法定代表人:杜举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连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宇,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苏炯与被告泉州市宝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苏炯于2017年4月24日以拟同被告泉州市宝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苏炯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炯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苏炯负担。审判员 王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逸萱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