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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民初878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9年1月3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赟,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生于1985年9月3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赟,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李某2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5日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甚少,婚后被告性格粗暴,经常无故殴打和辱骂原告,无奈之下,为缓解经济压力,也为了逃离这种婚姻生活,2014年2月,原告外出打工。2015年1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故诉至法院。李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家庭暴力不是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并不是原告所说的那样。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意见被告不同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有关婚姻缔结过程、生育状况等,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原告刘某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作出判断。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在所难免,针对矛盾纠纷,夫妻双方理应正确对待,冷静处理,切实维护好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属于自主婚姻,且生育一个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中,双方的矛盾纠纷主要是相互之间缺乏理解和沟通,加之被告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简单、粗暴,激化了夫妻矛盾,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规定,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