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邱植成、卞志香、卞志丽、卞宗敏房产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邱植成,卞志香,卞志丽,卞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财保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负责人:卢金盛。被申请人:邱植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卞志香,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卞志丽,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卞宗敏,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邱植成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龙泉路X号X单元X室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360万元);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卞志香所有的鲁F****5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20万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邱植成、卞志香、卞志丽、卞宗敏的银行账户存款各10万元,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所有的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3*****6号房产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邱植成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龙泉路X号X单元X室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36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邱植成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卞志香所有的鲁F****5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2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赠与、出租、隐藏,由被申请人卞志香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冻结被申请人邱植成、卞志香、卞志丽、卞宗敏的银行账户存款各10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四、查封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所有的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3*****6号房产(保全标的额42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克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