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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红霞、徐立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霞,徐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红霞,女,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徐立辉,女,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5民终2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徐立辉给付原告徐红霞购买基金款人民币110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立辉在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11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