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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方赖发、陈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赖发,陈芳,彭子川,赖崇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296号申请人:方赖发,男,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申请人:陈芳,女,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申请人:彭子川,男,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申请人:赖崇芳,女,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原告方赖发、陈芳与被申请人彭子川、赖崇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方赖发、陈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彭子川所有的坐落于崇义县城阳岭大道***号房屋一栋(产权证号:赣【2016】崇义不动产权第0000***号),申请人方赖发、陈芳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赖发、陈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彭子川所有的坐落于崇义县城阳岭大道***号房屋一栋(产权证号:赣【2016】崇义不动产权第0000***号)。案件申请费3043元,由被申请人彭子川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秀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扶书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