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92民初736号原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78********),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唐某1(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9********),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变更唐某2由唐某1直接抚养。事实与理由:李某与唐某1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33号案件调解离婚。婚生双胞胎儿子唐某2、唐某3由李某抚养,唐某1给付抚养费。调解协议生效后,唐某1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给李某的抚养能力及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困难和压力,已丧失独自抚养能力。唐某1还多次以探望孩子为名对李某实施各种骚扰,并数次抢夺孩子。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促进唐某1承担抚养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唐某1辩称,其承认曾打过李某。双方离婚后,其全额支付了抚养费。因为李某不让其探望孩子,2015年11月6日,其将二个孩子带到自己住处居住,直到2017年2月,由于李某一直未和孩子联系,其将孩子送到李某母亲处。其并非不想带孩子,而是双胞胎不能分开,而且二个孩子在李某处更幸福,故希望由李某继续直接抚养教育。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与唐某1经本院调解于2014年4月30日离婚,婚生双胞胎二子唐某2、唐某3(2010年2月9日出生)由李某直接抚养教育,唐某1自××××年××月起于每月5日前给付婚生子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自2014年6月底至2015年2月,李某又与唐某1共同生活,一起抚养二子,期间唐某1将工资全部交付给李某。自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李某又与唐某1分开居住,二子均由李某直接抚养,唐某1给付了8000元抚养费。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唐某1将二子带回由自己直接抚养,后将二子送至李某母亲处抚养。2017年2月至4月的抚养费唐某1没有给付。2017年4月7日,李某诉至本院,请求将唐某2变更由唐某1直接抚养。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本案中,李某与唐某1在其双方的离婚案件中,已协商婚生二子由李某直接抚养教育,说明李某对婚生二子的抚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抚养能力。李某称,由于唐某1没给付抚养费导致无抚养能力,但经本院调查,唐某1只是2017年2月至4月没有给付抚养费,客观上并不能导致李某没有抚养能力,并且李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上述理由,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另外,二婚生子尚不满八周岁,长期由李某直接抚养教育,擅自改变其生活环境和状态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如果因唐某1未及时给付抚养费导致李某抚养困难,李某可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