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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01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3年1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沙江镇小马村。委托代理人:王长宇,系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现居住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张阅强,系黑龙XX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女,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现居住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被告姜某某配偶。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小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