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01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3年1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沙江镇小马村。委托代理人:王长宇,系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现居住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张阅强,系黑龙XX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女,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现居住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被告姜某某配偶。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小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