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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0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丁玉其与上海伟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其,上海伟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290号原告:丁玉其,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伟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钟瀚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原告丁玉其诉被告上海伟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熙春审 判 员  史建颖人民陪审员  朱琴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颖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