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陈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4刑初6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亮,男,1981年8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泰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婷婷、被告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3日22时40分,被告人陈亮酒后驾驶黑A82E**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泰县泰来镇维也纳歌厅门前公路上倒车时将被害人秦某(26岁)撞倒。经鉴定,陈亮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3.6mg/100ml。经事故认定,陈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轿车照片,书证被告人陈亮户籍证明及抓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证人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秦某的陈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亮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陈亮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窦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