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256丁正国与孙国桃、王志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正国,孙国桃,王志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丁正国,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孙国桃,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王志琴,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关于丁正国申请执行孙国桃、王志琴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时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此后,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和下落信息,并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机动车、房产进行了查询。据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无车辆信息,孙国桃、王志琴名下的房产属于集体土地无法处置。同时,经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孙国桃因为欠债过多,在外躲债,无法知晓其下落。因被执行人王志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依法拘留15日。此外,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孙国桃、王志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过程和财产调查情况全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信息,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车管、房管等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查询信息以及孙国桃、王志琴邻居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