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飞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飞舟,何文美,王永进,蒋夏涛,南宁市洛浮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赵飞舟,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何文美,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执行人王永进,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蒋夏涛,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南宁市洛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西路15-2号广西储备局931处1号警备楼1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赵飞舟。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飞舟、何文美、王永进、蒋夏涛、南宁市洛浮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2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飞舟、何文美、王永进、蒋夏涛、南宁市洛浮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赵飞舟、何文美、王永进、蒋夏涛、南宁市洛浮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690860.69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