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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执4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卢林宝与万良金、江苏溢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林宝,万良金,江苏溢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4959号申请执行人卢林宝,男,1956年10月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万良金,男,1948年6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江苏溢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后周村溧后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万云忠,该公司总经理。卢林宝与万良金、江苏溢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81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万良金欠卢林宝借款4400000元,万良金于2016年7月10日前向卢林宝归还借款400000元,于2016年9月10日前向卢林宝归还借款200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向卢林宝归还余款2000000元。如万良金有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卢林宝有权就未付余额一并申请执行。二、江苏溢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万良金应归还卢林宝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0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万良金、江苏溢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万良金、江苏溢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江苏溢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无房产,万良金的房产抵押给银行,目前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万良金、江苏溢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万良金、江苏溢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江苏溢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无房产,万良金的房产抵押给银行,目前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原审 判 员  丁文标代理审判员  陶 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