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1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戈锦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锦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11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柴梦婷,女,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高县敖阳街道敖山村藕塘*号*栋***室。身份证号码:3622011990********。被申请人:戈锦楠,男,200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法定代理人:戈某,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戈锦楠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柴梦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赣0981财保70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柴梦婷所有的赣C×××××号小型轿车。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柴梦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柴梦婷的赣C×××××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柴梦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银保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人民陪审员 鄢高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