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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邹某、曲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邹某,女,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曲某,男,住威海经区。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的继承纠纷一案,威海中院作出的(2015)威民一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中院作出的(2015)威民一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