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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崔巨雄与庞荣舟、莫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巨雄,庞荣舟,莫肖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893号原告:崔巨雄,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75********。委托代诉讼理人:覃晓晗,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诉讼理人:杨洋,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庞荣舟,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莫肖波,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崔巨雄诉被告庞荣舟、莫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巨雄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巨雄撤回起诉。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8790元,由原告崔巨雄负担。审 判 员 梁海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任荣书 记 员 黄燕碧 来源:百度搜索“”